学习中心招生工作管理办法
撰稿:   发布日期:2016-03-01   来源:

第一章   招生培训

第一条  学院根据教育部发布的最新招生政策及每年招生工作开展的新情况、新特点,召集各学习中心进行多种形式的业务培训。各学习中心应认真组织有关人员参加相关培训。

第二条  新成立的中心在开展招生工作前,学习中心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必须参加学院组织的新中心招生业务培训。如中心招生工作人员有所变动应告知招生部,新工作人员须参加招生业务培训。

第二章   招生宣传管理 

第三条  规范招生宣传与咨询,学院按照招生批次统一印制发放招生简章等各类宣传用品,学习中心必须严格按照学院的各项规定统一招生宣传口径,各学习中心不得有虚假承诺、误导考生等违规行为。

第四条  各学习中心不得自行印制招生简章。如因工作需要,学习中心需要印制招生宣传资料的,需上报学院备案或审批,并经学院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  招生报名管理

第五条 学习中心在招生及接受报名过程中,应按照教育主管部门及我校的要求,严禁委托中介招生、异地招生及套读兼读等违规行为。

第六条 学习中心需对报名考生进行回访,在回访中,确认学生的报名信息,准确告知网络教育报名等相关政策和学习中心的准确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组织现场确认、入学考试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信息。引导学生登陆学院官网查询信息,劝导学生不要轻信虚假宣传。

第四章  招生现场确认及入学考试管理

第七条 学习中心应按照教育部阳光平台规定设置的招生批次(春季一般在三月中旬前,秋季一般在九月中旬前)要求对报名考生进行报名资格、报名资料初审,通过身份证识别器采集新生(现役军人和境外人士除外)核心数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以及学生照片。如有特殊情况,无法在现场确认时提交二代身份证进行信息采集的,学习中心须在招生平台中提交申请并及时反馈给学院招生部。

第八条 新生核心数据采集后,学习中心应督促考生核对报名信息并签字确认。现场确认后,学习中心应将考生所提交报名材料(身份证、毕业证等),扫描原件及时上传至学院招生平台,并收齐报名材料复印件(报名材料复印件包括考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专升本考生还需提交国民教育系列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复印件)。报名材料复印件与考生签字后的报名表,在当季招生截止后两周内,通过邮政EMS快递至学院招生部。

第九条 学习中心原则上采用机考组织入学考试,应按照入学考试规则做好入学考试的组织工作。学习中心组织现场确认以及入学考试机考时,所用的电脑MAC地址,必须为已登记的学习中心相关地址。如学习中心因条件限制或集团招生等因素需采用笔试形式组织入学考试的,则须根据实际的招生需求提前一周向学院招生部申请准备入学考试试卷,学习中心负责安排考场、监考人员等,并及时将入学考试试卷整理完毕寄回学院招生部。

第十条 学习中心的报名学生通过录取资格审核后,招生部将通过邮政EMS快递,按录取批次邮寄新生录取通知书至各学习中心。各学习中心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应将录取通知书尽快发放给学生。

第五章    招生考核

第十一条 学习中心应在当季招生结束两周内完成招生工作总结,并提交到招生部。学院综合学习中心招生的生源质量和规模、管理水平、服务态度等各项工作指标给出招生考核评价,并按照学院制定的学习中心奖励办法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中心进行奖励。

第六章   违规招生行为的处理

第十二条 对于存在违规招生行为的学习中心,经查证属实的,将视违规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责令整改、暂停招生、撤销学习中心等相应的处理。

第十三条 对假借我校名义乱发招生广告、乱招生的单位和个人,由学院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并上报教育主管等相关执法部门予以严格查处

第七章  学习中心合作协议的续签工作

第十四条 学习中心应妥善保管合作协议书,在协议到期两个月前向招生部提交续签申请,由招生部受理合作协议续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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